2020-04-16 10:41:27

隨著金三銀四招聘旺季的到來,這員工的離職,也是眾多HR小伙伴們特別關心的問題。都說離職處理不好,會給公司帶來風險。每一個合格的HR,都應該知道員工離職補償金的計算。那么今天給大家帶來的就是,2020年新版離職補償金計算方法,助力HR在金三銀四招聘旺季中,從容應對員工的離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規,員工的離職補償金的計算匯總如下表:(這個表建議大家收藏備用~)
《員工離職補償匯總計算表》

針對上面這個計算表,我們有幾個需要注意的點。
1. 經濟補償金中的N代表了什么?
簡單來說,N、N+1、2N都是實踐中約定俗成的一些叫法。
以N為例,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N是工作年限,用來指代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
2. N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正常情況下,經濟補償就是N。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情形,主要有4種——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一致解除
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勞動者辭職
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用人單位解雇
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情形,主要有2種——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
用人單位主體滅失(如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等)。
3. N+1指的是什么?
只有出現這3種情形——
醫療期滿、
工作不勝任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用人單位解雇”,并且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才需要支付N+1。
這里的1,其實就是代通知金。
4. 2N指的是什么?
2N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有以下選擇——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也就是我們俗稱的2N。
在勞動者要求支付賠償金,或者勞動者要求恢復勞動關系但實踐中難以恢復時,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2N。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前述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公式表達就是:經濟補償=在職年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需注意,這里所說的工資,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有些用人單位僅以基本工資或最低標準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不合法的。
舉個例子來說明:
張三2008年1月1日入職A公司,2013年4月30日因公司裁員而解除了勞動合同;張三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的十二個月的工資總收入為72000元。
由以上條件可知,張三在公司的在職時間為5年4個月,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時間為5.5年;他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6000元。
那么張三的經濟補償為:6000元/月×5.5月=33000元。
如果張三是在2013年7月31日被裁員的,那么張三的在職時間為5年7個月,其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就是6年。其他條件不變,他的經濟補償為:6000元/月×6月=36000元。
勞動者月工資過高的經濟補償算法,遵循以下規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同樣舉個例子來說明:
因為2008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時,適用08年以前的規定,所以,尚不能舉出現實中能適用此情形的例子。那不妨舉一個未來的例子:
假設2022年,現行勞動合同法仍然適用,且未對本項計算規則進行修改。
李四2008年9月1日入職B公司,2022年8月31日因其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李四在2022年8月31日之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總收入為480000元,假設當地2021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2000元。
由以上條件可知,李四在公司的在職時間為14年,他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40000元,高于當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月工資的3倍。
所以,計算李四經濟補償的工資基數只能是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且他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只能為12年。
那么李四的經濟補償為:12000元/月×3×12月=432000元。而不是40000元/月×14月=560000元。
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2008年前后經濟補償的計算適用不同的規則,應當分段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補償年限從本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經濟補償問題,依照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規定執行。
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分段計算的。
這里還是舉個例子,來說明問題。
趙六1993年1月1日入職C公司,2010年3月15日,由C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后,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已知趙六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50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在職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但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趙六從1993年到2008年已經有15年的在職年限,但根據2008年之前的規定,趙六在2008年之前的在職年限只能補償12個月工資。
所以,趙六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為:5000元/月×2.5月+5000元/月×12月=72500元。
來源:綜合整理自HR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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