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9 14:05:05
重磅!2026年放假安排出爐——
2026年起,工資扣款是按21.75,還是20.67?
節假日期間值班算加班嗎?
趕緊來看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6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2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2026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周四)至3日(周六)放假調休,共3天。1月4日(周日)上班。
二、春節:2月15日(農歷臘月二十八、周日)至23日(農歷正月初七、周一)放假調休,共9天。2月14日(周六)、2月28日(周六)上班。
三、清明節:4月4日(周六)至6日(周一)放假,共3天。
四、勞動節:5月1日(周五)至5日(周二)放假調休,共5天。5月9日(周六)上班。
五、端午節:6月19日(周五)至21日(周日)放假,共3天。
六、中秋節:9月25日(周五)至27日(周日)放假,共3天。
七、國慶節:10月1日(周四)至7日(周三)放假調休,共7天。9月20日(周日)、10月10日(周六)上班。
鼓勵單位和個人結合落實帶薪年休假等制度,實際形成較長假期,推動錯峰出行。節假日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疫情防控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按規定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確保人民群眾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
國務院辦公廳
2025年11月4日
二、2026年起,工資扣款是按21.75,還是20.67?
早前,《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已經2024年11月8日國務院第45次常務會議通過,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該《決定》發布之后,很多人都在討論月工資計算標準是否會有新變化,2025年1月1日,人社部明確了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
制度工作時間這樣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節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規定的13天法定節假日。
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0.67和21.75有什么區別?
很多人對20.67天和21.75天傻傻的分不清。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20.67天是月制度工作時間,是在一個整年度計算出來的平均月工作時間。其實具體到一個月看,并不代表一個月只要工作20.67天,有些月份可能要工作23天,有些月份可能只要工作19天,20.67是一個平均數。
而21.75是月計薪天數,也就是說,是要支付薪水的天數,它也是一個平均數,是放在一個整年度里面計算出來的月平均計薪天數,也不能理解為一個月只要工作21.75天。
20.67天是用來算工作時間的,21.75天是用來算工資的,二者不能混淆。
公司將算工作時間的天數20.67當成算工資的天數了,計算出來的結果顯然會出現差額,客觀上就是多扣除了員工的事假工資,所以在相關案例中,法院會認為公司存在未足額支付工資的情形,從而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一直以來,法定節假日300%工資是另外支付300%還是200%這一問題都有爭議。
人社部在2025年1月1日再次發文明確了這一問題。
政策全文:https://zc.51shebao.com/detail?id=834121
根據上述《通知》,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企業等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另外支付給職工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企事業等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且經職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依法支付工資報酬。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企業等單位按職工本人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事業單位按職工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進行折算。職工小時工資收入按職工日工資收入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也就是說,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另外支付3倍工資,加上法定節假日本身系帶薪假期,所以如果法定節假日加班,實際到手是4倍工資。
首先應當肯定的是,值班和加班確實存在相同的地方:
第一,二者均是在非工作時間進行本單位的工作,即二者所占用的時間都是非正常工作的時間。
例如,既存在夜間加班的情況,也存在夜間值班的情況;節假日亦是如此,既有節假日加班,也有節假日值班。
第二,二者都反映的是單位的意志,需要勞動者履行單位職責。
也就是說,一方面無論是值班還是加班,都不是勞動者個人意志的體現,而是必須經過單位安排,體現單位的意志;另一方面不管是值班還是加班,均需要由勞動者履行一定的單位職責,而不是為了實現勞動者的個人目的。
當然從以上所說的值班和加班的兩個相同之處來看,其都是外在性的和表面性的,易為人們所感知,這也使人在第一感覺上對二者極易產生混淆,甚至讓人產生“值班就是加班”的錯覺。
然而深入內在來看,二者存在實質性區別,那就是二者工作的具體內容不同:
值班一般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或者根據規章制度來安排勞動者從事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一般為非生產經營性的責任。
加班則是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自已的本職工作,或者說是繼續完成自己的具體生產或經營任務,承擔相應的生產經營性責任,其不存在邊工作邊休息的問題,而是純粹地進行工作。
也就是說,加班其實就是在非工作時間內正常工作,而值班則屬于是“半工半休”,二者在具體工作內容上的不同客觀上也導致了加班在工作強度上來講明顯要大于值班。
對加班和值班進行正確區分,最終意義還是在于相應工資待遇的處理。由于加班實質上屬于正常工作在非工作時間內的延續,系勞動者的一種“完全式勞動”, 故《勞動法》對其予以明確規定,即對加班的情形和相應情形下的工資待遇支付進行了剛性的規范。
而值班并非完全意義上的正常工作,系勞動者的一種“不完全式勞動”,故法律對其并未予以明確規定,其相應的工資待遇也就不可能依據法律來確定,只能根據用人單位的內部制度、內部慣例或者與職工的具體約定來確定。
從我國的勞動用工實際情況來看,無論是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還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慣例,抑或是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具體約定,對于值班的工資待遇往往是以值班補貼、值班津貼或是值班費的形式或名義出現的,其一般要低于加班工資,而這也與值班和加班的不同性質相吻合,當然對于值班工資待遇的合適標準,則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合理協商確定。
因此,對于加班和值班的相應工資待遇問題,具體到司法實踐中應作如下把握:
由于加班及其相應的工資報酬是法定的,故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或者說是加班工資;
而值班因法律上并未明確規定,故關于值班的工資待遇一般情況下是由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予以規范,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對此有約定或用人單位對此有慣例的,應按其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審判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則是勞動者以值班為由主張加班工資的情形。而從前述的對于加班和值班的分析中不難看出,值班從本質上看并不屬于加班,所以對于值班的情形而言,不能簡單地套用《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持加班工資,即不能將值班等同于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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