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6 11:02:56
近期,北京高院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答(一)》,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的疑難問題作出解答。
通知中明確了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與案件管轄,其中對涉社會保險糾紛的受理范圍進行詳細說明,具體怎么回事呢?趕緊和魚小保一探究竟吧~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與案件管轄
1.涉社會保險糾紛的受理范圍?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由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失業、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或按規定給付相關費用的,應予受理。
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繳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日之前的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予受理。
2.因用人單位遲延轉檔或將檔案丟失,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
因用人單位遲延轉檔或將檔案丟失,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公安機關在特定歷史時期接收部分社會人員的檔案引發的糾紛除外。
3.勞動者要求轉移戶口、歸還戶口頁、終止用人單位與人才中心戶口保管合同的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
勞動者要求轉移戶口、歸還戶口頁、終止用人單位與人才中心戶口保管合同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辦理退休手續發生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辦理退休手續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5.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基于《勞務派遣協議》而產生的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基于《勞務派遣協議》而產生的糾紛屬于勞動合同以外的其他類型合同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
6.在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序中,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如何處理?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向勞動者釋明其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先經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勞動者堅持主張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勞動者應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供已經依法先經勞動行政部門處理的證據,包括提供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的限期整改證據,以及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的證據。
勞動行政部門已經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不再重復處理。
可以看到,在北京高院發布的解答中,明確公司不買社保、未足額繳納五險一金,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應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那么,遇到公司不繳納社保或者為足額繳納社保該怎么辦?如何主張賠償?
首先需要看有沒有因此給員工帶來損失,才能具體衡定賠償金額。
如果員工仲裁,公司可能面臨3大賠償:
第一,需要給員工補繳社保;
第二,如果因企業未繳社保給員工帶來損失,企業還要視情況賠償損失;
第三,不繳社保+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要賠償2N;
因為給員工繳納社保,是強制的,就算員工自愿放棄,簽協議,企業也不可以不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這17種情況,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要賠償: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
2.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3. 未足額支付勞動工資的
4. 未及時支付勞動工資的
5. 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6. 克扣工資的
7.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8.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9.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0.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1.用人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4.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15.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高院在解答中也明確,用人單位已向勞動者支付金錢代替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后勞動者在社會保險方面已不存在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返還為代替繳納社會保險而支付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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