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9 10:22:34
在辦公室和領導互毆,打到肋骨骨折算工傷嗎?來看高院最新判例。
白仇飛是金風公司員工,擔任負極壓片工一職,負責把極片推進壓片機壓,工作時間為晚上18時至次日2時。
蘇夢沈是白仇飛上級主管,二人平時并無矛盾。
2021年7月28日20時30分左右,蘇夢沈在一樓車間看到白仇飛用手推車往生產崗位拉極片,認為白仇飛領取極片的數量超出該公司領取極片數量的規定,要求其少拿點極片。
雙方其后發生口角,蘇夢沈先動手用拳頭打了白仇飛胸口,繼而雙方發生互毆,白仇飛受傷,當日被醫院診斷為:1.頭部外傷及全身多處外傷;2.左側第4肋骨骨折。
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為蘇夢沈因工作糾紛毆打白仇飛,致使白仇飛受傷,決定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2021年9月22日,白仇飛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白仇飛在本事故中導致的傷害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且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所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白仇飛不服,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白仇飛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傷害,人社局對該事實認定錯誤,決定撤銷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內對白仇飛的工傷認定重新作出處理。
公司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書》,向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
1.撤銷《行政復議決定書》;
2.維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一審判決
白仇飛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屬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行政復議決定書》是否合法有據。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各方當事人對于案涉傷害發生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并無爭議,核心關鍵在于白仇飛是否為“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傷。
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為蘇夢沈因工作糾紛毆打白仇飛,而決定對蘇夢沈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結合公安局和人社局所作的詢問筆錄、調查筆錄,可以印證白仇飛、蘇夢沈二人因白仇飛領取極片的數量超出該公司規定,蘇夢沈在對白仇飛進行管理時,雙方發生爭執,其后蘇夢沈先動手打白仇飛的胸口,二人繼而發展為互毆的事實。
對于某公司所提白仇飛不聽從蘇夢沈管理,與蘇夢沈互毆,對其不應當認定工傷的主張。從事件發生的初始因素來看,雖然白仇飛拉極片的數量違反了公司工作規定,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其是在履行其工作職責;且蘇夢沈與白仇飛二人平時并無矛盾,二人本次所起爭執,與蘇夢沈的管理行為之間具有較為明顯的連貫性。蘇夢沈的傷害行為是白仇飛受傷的直接原因,白仇飛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其所受案涉傷害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因此,原審法院對某公司的主張不予采納。
人社局認為白仇飛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傷害,認定事實錯誤。市政府決定撤銷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內對白仇飛的工傷認定重新作出處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上訴
白仇飛作為成年人,應當對互毆的危害有所認知,其遭受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不存在因果關系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高院提上訴,理由為:
1、白仇飛不按照公司規定數量要求拉極片,且不聽從主管領導勸阻,其行為已超出工作職責范圍,是嚴重的違紀行為。白仇飛作為成年人,應當對互毆的危害有所認知。白仇飛受傷并非不能預測或突然發生,其放任或積極追求互毆行為才導致受傷,不屬于意外傷害。結合公安機關對蘇夢沈的訊問筆錄和所作處罰決定,蘇夢沈因心情不好而沖動打人,其出于故意毆打白仇飛,是個人暴力侵害行為。
2、白仇飛所遭受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不存在因果關系。白仇飛所遭受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有一定聯系,但這種聯系不是直接、必然的聯系。
3、白仇飛在整個傷害事故中應當負主要責任,因此其受傷也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和原則,如果傷害后果系因職工故意或嚴重過失造成的,或者職工對傷害后果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即不屬于意外傷害的范疇,不應認定工傷。
人社局二審陳述:我局對本案處理程序合法。對于本案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尊重并遵循法院裁判結果。
高院判決
白仇飛受傷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多個構成要件情形,依法應當認定工傷
高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合法性問題。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白仇飛在一樓車間拉極片過程中,因領取極片數量問題與車間主管蘇夢沈發生爭執并發生互毆導致白仇飛受傷,符合前述規定中關于“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多個構成要件情形,依法應當認定工傷,市政府作出涉案《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得當。
原審判決駁回公司關于撤銷涉案《行政復議決定書》并恢復《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無誤,本院二審予以維持。
公司關于白仇飛超出工作職責范圍,白仇飛所遭受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主張與本案查明事實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關于白仇飛受傷并非不能預測或突然發生,系其放任或積極追求互毆行為才導致受傷,職工對傷害后果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即不屬于意外傷害的范疇從而不應認定工傷的主張,系對前述法律規定的錯誤解讀,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高院于2024年2月27日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應屬工傷。
案號:(2023)粵行終971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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