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2 15:57:01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亡。該條款自出臺后就爭議不斷,甚至有人認為會引發倫理道德風險。
對48小時之限是延長好還是干脆取消48小時的限制好?人社部就此進行了答復,供參考。
對取消48小時之限的答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8647號建議的答復人社建字〔2019〕2號
您提出的關于取消《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及時為工傷職工提供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由于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建立時間不長,工傷保險制度還在不斷改進完善之中,確有一些政策問題需要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加以完善。
工傷保險制度是保障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障主體是“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與工作的相關性是其中的關鍵因素。《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亡”的規定,考慮了此類情況導致的死亡可能與工作勞累、工作緊張等因素有關,一定意義上是將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范圍擴大到了“因病”范圍,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工傷保險的職能范圍。
因此,在對此類情形工傷認定的把握上,既要考慮工傷保險的制度屬性和我國現階段國情特點,還應兼顧與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之間的利益平衡,不能無限度擴大。目前在世界范圍內,只有日本等少數將“過勞死”納入了工傷保險保障范圍,而且日本的“過勞死”認定有一系列嚴格的法律調查程序。鑒于此,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亡”的規定。對于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其他社會保障渠道給予保障。
確如您建議中指出,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存在矛盾和不足,實踐中引發了一些分歧和問題。對此,我們高度重視,已經進行了相關的調查和研究。您在建議中提出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建議,我們將認真加以研究,并提請全國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等立法機關,在完善工傷保險法律制度過程中予以參考。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9年6月27日
對延長48小時之限的答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1421號建議的答復人社建字〔2017〕133號
您提出的關于延長視同工傷死亡認定時間的建議收悉,經商人大法工委,現答復如下:
工傷保險是為保障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障主體是“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與工作的相關性是其中的關鍵因素。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這一規定,將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擴大到了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考慮了此類突發疾病可能與工作勞累、工作緊張等因素有關,最大限度地保障了這部分人員的權益,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這樣規定,基本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國情,在保障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職工權益的同時,可以避免將各類突發疾病無限制地納入到工傷保險保障范圍內,從而影響工傷保險基本保障作用的發揮。
對于不符合工傷保險保障條件的職工,我國已建立了覆蓋各類人群的、城鄉統籌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制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醫療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渠道給予保障。
您建議中反映的視同工傷48小時時限規定具體執行中的一些問題的確一定程度地存在,您提出的由全國人大法工委牽頭,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有相關資質的醫療鑒定機構、工傷認定機構以及必要的法律專家進行專門的調研,將視同工傷死亡認定時間延長至3-5天或更長的期限的建議具有積極的意義,我們將認真研究,并配合立法部門在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時予以考慮。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7年7月28日
《工傷保險條例》節選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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