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02 10:29:23
實踐中,對于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基本上公司都認識到這是一項法定義務。
但對于繳納住房公積金,很多公司認為這是作為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福利,而不是公司的法定義務。
事實上,這是錯誤的認知,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公司的法定義務。
只繳社保,不繳納公積金
違法!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不難看出,跟社保繳納的時間一樣,企業錄用員工,應該自員工錄用之日起30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這是強制規定。
如果企業沒有及時為員工繳納公積金,企業也會面臨面臨補繳和被處罰的風險。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了層面的政策,各地有相關的政策規定,這里簡單列舉幾個地區給大家看看地區間的政策:
一、北京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上海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少繳或者多繳。
三、浙江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規定,單位和職工均有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并享有本條例規定的權利。
所以,不管是地方規定還是規定,住房公積金跟社保都是強制繳納的,并且都要求在企業錄用職工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公司沒有繳納公積金
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嗎?
那如果用人單位一直沒有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可以讓用人單位補繳嗎?有時間限制嗎?
我們先來回答第一個問題:可以讓用人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嗎?
足額繳納公積金是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職工在職期間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公積金的,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那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有時間限制嗎?
我們直接看個案例:
基本案情:
王茂現,1972年6月參加工作,2008年1月退休,退休前為某公司職員。
2015年5月初,王茂現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其公司為其少繳了在職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要求公司補繳之前少繳存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2016年5月9日,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該公司發出《繳存住房公積金告知書》及74名投訴職工少繳、應補繳公積金等清單。
2016年7月15日,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該公司作出了《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決定書》(以下簡稱繳存決定書)。
該公司對《繳存決定書》不服,遂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結果:
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該公司為王茂現補繳其在職期間少繳、漏繳的住房公積金。
江蘇高院再審后裁定:該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其中法院審判認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的規定,職工在職期間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公積金的,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職工是否離職、退休不應影響其在職期間所享有的權利,否則無異于鼓勵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公積金,也不符合公積金儲備性特征。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公積金,用人單位以超過兩年時效或期限進行抗辯沒有法理依據,也不符合建金管[2005]5號文“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發布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的相關規定。
足額繳納公積金是用人單位公法上的義務,不因用人單位發放住房補貼而免除或抵銷。
因此,該公司以“王茂現不屬于在職職工、已發放住房補貼、超過兩年追繳時效”作為抗辯理由沒有依據。
該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雖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關于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限制。
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最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爭議范圍,因此職工投訴單位少繳或不繳公積金不能適用勞動爭議的有關時效。
所以如果公司未繳納或者少繳納住房公積金,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并不受時效限制。
可以不給農村戶籍職工
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這個問題一直以來都有所爭議,我們先來看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其中指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立是為了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其適用的對象是城鎮居民,而不包括農村戶口人員。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
通過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到目前法律法規對農業戶口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沒有做出強制規定。那是不是意味著就可以不給農村戶籍的職工繳納公積金呢?
其實根據各地法院審判案例來看,無論是城鎮居民,還是進城務工人員,只要具有勞動關系,屬于在職職工,上訴人均負有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
北京高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對于企業而言,上述規定中的“在職職工”應以該職工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作為判斷標準,而不能以職工戶籍性質作為認定依據。
同時,《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建金管[2006]52號)等文件也將進城務工人員納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范圍。
上訴人主張S某屬于進城務工人員(農民工),但S某與上訴人合法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屬于應當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
S某是否屬于進城務工人員并不影響其與上訴人之間勞動關系的成立,不影響其作為上訴人在職職工身份的認定。
無論是城鎮居民,還是進城務工人員,只要具有勞動關系,屬于在職職工,上訴人均負有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
——(2020)京行申1197號
青島中院:
各地對于進城務工人員住房公積金政策落實存在差異,青島市在2019年6月《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施行后,將進城務工人員住房公積金納入強制繳存范圍,因此對上訴人投訴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不予受理。
——(2020)魯02行終587號
根據各地規定來看,大多數地區都把進城務工人員納入住房公積金強制繳存范圍,大家還是要合規、合法地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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