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0 15:50:08
疫情防控“新十條”公布后,很多企業和職工非常關心涉疫情的勞動合同、工資、休假等勞動用工問題。
為了解決大家的疑問,天津市人社局于12月16日發布了《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常見勞動用工問題解答》
政策原文:
https://hrss.tj.gov.cn/xinwenzixun/xinwendongtai/202212/t20221216_6057587.html
與此同時,上海市、南京市人社局也對這一問題作出了回答,趕緊跟魚小保一起看看。
關于工資支付問題
一、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等人員的工資如何支付?
對于依法實行隔離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企業要按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資。
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
對于這一問題,上海市和南京市人社局也給出了相應的回復:
上海市:目前,按照疫情期間相關政策規定,居家隔離期間單位應支付員工正常出勤工資,不得自行打折。
南京市:需要分不同的情況。
市總工會法律援助律師表示,員工感染新冠,居家隔離期間,用人單位要正常支付工資,隔離期結束,需要轉醫院治療的,要按病假工資計發,并計算醫療期。
“新十條”將集中隔離調整為“自愿集中隔離”,但陽性員工并非完全行動自由,只有“解除隔離”后才能恢復正常生活。依照我國現行文件規定,新冠屬于乙類傳染病,但采取的是甲類傳染病防控措施。
因此,按《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二、企業停工停產,如何發放工資和生活費?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且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應當向職工發放生活費。
企業發放職工生活費的標準,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鼓勵企業結合自身實際,提高生活費標準。
三、如何理解“停工停產一個工資支付周期”?
工資支付周期是指,企業與職工約定發放工資時間間隔天數。
停工停產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是從停工停產當日開始計算,到工資支付周期對應天數的最后一日止,與具體發薪日期無關。
以按月支付工資為例,某企業從2月3日開始停工停產,則該企業2月3日至3月2日為停工停產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從3月3日起進入停工停產第二個工資支付周期。
四、企業確定職工生活費的程序有什么要求?
企業應依法履行協商民主程序,并將生活費發放標準、時長等結果公示或告知職工。
五、職工生活費包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費用嗎?
職工生活費包含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企業可依法代扣代繳。
六、企業受疫情影響,暫無工資支付能力,可以延期支付嗎?
受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導致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職工工資,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30天。
七、疫情期間,勞動者無法去單位上班,單位也無居家工作安排的話,工資如何發?
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居家辦公、遠程辦公,或者勞動者無法通過上述方式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安排勞動者在上述期間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期,并按相應假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勞動者無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間超過勞動者各類假期累計天數的,用人單位可參照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關于勞動合同處理問題
一、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等人員的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企業不得因上述因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受疫情影響,企業新招用職工或者勞動合同到期,無法及時訂立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應如何處理?
企業和職工協商一致,可合理順延訂立或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待相應影響情形消失后1個月內訂立或續訂,也可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三、職工拒絕返崗,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采取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勞動保護,對拒絕返崗職工,經勸導無效的,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魚小保擴展:
該問題可延伸至【同事都“陽”了,上班風險太大,我不上班算曠工嗎?】
應正常出勤或與單位協商。
除存在行政法令等要求外,員工應按照單位的要求正常出勤,否則的話構成曠工。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建議單位對工作環境予以消毒等措施,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居家辦公。
——來源南京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劉秋蘇回復記者問
四、企業或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提前通知對方的,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履行告知義務?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或職工無法當面向對方遞交書面通知的,可采取傳真、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不見面方式履行告知義務,并保留相關證據。
關于工作時間問題
一、復工復產后企業能否要求職工“補班”?
企業復工復產后,不能要求職工通過加班、補班、倒班等方式,“補回”因疫情停工停產影響的工作時間。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應依法安排職工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二、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因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班時間有何規定?
企業應遵守職工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工時制度。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三、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停工停產期間的工時能否調劑?
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在充分保障職工休息的前提下,可對停工停產期間的工時進行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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