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2 14:44:09
再有一個多月,今年就算翻篇了,最近有用戶留言咨詢社保和個稅的問題,魚小保挑選幾個問的最多的問題,來給大家科普一下。
問題一
個人在申報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時,單位為員工繳納的社保需要并入收入申報個稅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
一、企事業單位按照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
單位為員工繳納的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單位承擔部分),只要是在規定比例范圍內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實務中,對于單位承擔部分的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既不需要加入員工的工資表,也不需要在個稅申報時作為收入進行申報。但是,如果超過了規定比例的,則需要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于單位為員工繳納的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中個人部分,在計算員工工資和個稅時,作為稅前工資的扣除處理,在個稅申報時作為“專項扣除”進行申報。
問題二
沒發工資只交了社保,也需要報稅嗎?
詳見下圖解答:
圖源:和信合個人所得稅
問題三
工資和社保必須一致嗎?
理論上來說,工資和社保是一致的,但是兩者不一致,不一定就代表企業有問題。就算系統提示異常,不代表企業就存在問題的。
給大家舉個例子:
某總部在深圳,李四在深圳總部簽訂勞動合同,因李四是深戶,要求繳納在深圳,后面被總部派去上海公司任職,上海公司負責支付并承擔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稅、承擔社保費。
那上海公司來說,只有工資代扣代繳個稅,沒有社保,企業是不是有很大的涉稅風險?有人有這樣的疑問:在上海只繳個稅,沒有繳社保,會不會被上海稅局認定公司有問題?
企業總不能因為稅局要求社保和工資必須一致,所以總分公司不允許調配員工,這是不行的,那怎么看這涉稅風險呢?
我們分兩種情況來看:
情況1:企業人資不變,企業如何面對稅務稽查?
需要企業從多方面方式證實。比如企業調配協議,按協議發放薪酬,有簽名文件等。
情況2:企業人員調配,企業如何面對稅務稽查?
就像案例那樣,李四在深圳總部交社保,調撥到上海公司,只扣個稅。這種情況怎么辦?賬務上可以把這部分社保作為其他應收/應付掛賬,上海公司可提供內部證據作以稅前列支。
其實,李四完全可以在總部繳社保和發工資扣個稅。由于上海承擔社保、工資。則需要上海公司支付給深圳總部,同時,深圳總部給上海分公司開票,作以稅前抵扣憑證。
因此,工資與社保的涉稅風險,必須與企業管理相關聯。我們需要全面徹底了解涉稅業務,準確理解涉稅政策,然后找到風險可控的方案。
寫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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