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5 17:09:41
提了辭職還能后悔嗎?我們作為HR每天在職場里會遇見非常多的事兒,不過這么奇特的事情你聽過嗎?
馬春花于2017年1月24日入職某酒店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2018年4月9日,馬春花向公司提交書面《離職申請書》,以“個人原因”為由提出辭職,公司批準同意。2018年4月10日馬春花反悔要求撤回離職申請,公司不同意,于當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馬春花嚴重違紀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馬春花于2018年4月17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0211.82元。仲裁委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仲裁裁決書》,駁回馬春花的仲裁請求。馬春花不服仲裁裁決結果,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3767元。
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個人原因申請離職是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離職原因問題存在爭議。
馬春花主張:因我向公司投訴公司管理人的不當行為,公司因此勸我自離,我被騙于2018年4月9日同意離職并填寫了離職申請書。但之后,我認為是被騙離職,故在次日提出反悔,但公司仍強行辭退我。
公司主張:馬春花于2018年4月9日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書,但馬春花在次日反悔,不承認離職申請,并回公司大吵大鬧,公司迫于無奈,考慮馬春花在職期間存在多次違紀行為,故于2018年4月10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認為實際是馬春花提出離職的。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馬春花已于2018年4月9日自行填寫辭職申請表并簽名,公司表示同意,且之后未再提供勞動,馬春花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以個人原因申請離職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馬春花稱其被騙簽署離職證明,未有相關證據證明,且根據其庭審陳述其當時是同意離職,并自行書寫離職申請,故對其主張被騙簽署不予采納。因此,馬春花2018年4月9日因個人原因離職,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于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判決如下:駁回馬春花的訴訟請求。馬春花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馬春花是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員工辭職后公司再解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構成違法解除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勞動關系的解除問題。首先,馬春花主張其填寫的離職申請書是被用人單位欺騙而書寫,但馬春花未對此主張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馬春花在一審庭審時陳述其當時經用人單位勸退而同意離職,并書寫了離職申請,該陳述與其主張的被用人單位欺騙而書寫離職申請書存在矛盾。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馬春花申請再審:辭職申請書是我被欺騙而簽署的,我已于次日撤銷了該申請書 馬春花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公司向馬春花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470.77元、代通知金4823.59元,理由如下:《辭職申請書》是我被欺騙而簽署的,我已于提交《辭職申請書》次日撤銷該申請書。依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享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辭職的合法權益。故請求對本案予以再審。
高院裁定:辭職權屬形成權,辭職的意思表示到達用人單位即發生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效力(這個知識點要掌握) 廣東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馬春花主張其提交的離職申請書是受欺騙而出具,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二審判決不予采納,并無不當。
綜上,馬春花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情形。高院裁定如下:駁回馬春花的再審申請。
小結:辭職要三思,不要頭腦一熱就做了,不然后悔莫及。
案號:(2020)粵民申271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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