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08 11:23:30
為什么說千萬別幫員工做個稅匯算清繳。
舉個例子:A2021年收入構成如下,A任職的公司是B公司。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都在B公司預扣時候扣除。
2021年個人所得綜合所得匯算,以A的這個收入構成匯算后,A應該補稅1662.02,申報表填寫如下:
但是當A打開個人所得APP準備匯算補稅時候卻發現,自己的匯算申報已經提交過了,而且顯示是可以退稅。
這事就蹊蹺了,明明自己估算是要補稅,這怎么成退稅了,而且還有人給自己申報了,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A看了看申報的,發現這個很明顯就不全,而且這個收入的剛好就是自己任職單位B公司的收入。
經過詢問,A才知道,B公司辦稅人員已經直接批量給員工進行了集中申報。收入不全也能集中申報成功?這事就細思極恐了。我們知道,個人所得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按照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 的意思有三種途徑,1、自行辦理 2、通過任職受雇單位代為辦理,3、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任職受雇單位代為申報其實也很簡單,具有公司辦稅權限的人登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進行就行,比如A被委托了B公司的辦稅權限。那么A登錄自己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就可以為B公司的員工集中申報了,具體流程如下。
1.用有辦稅權限人的賬戶登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點擊單位辦稅。
3.這里就可以根據確認表提交的人進行添加了,可以一個個添加,也可以按格式批量導入。
4.系統會帶入納稅人在本單位扣繳的收入及扣除信息。
很明顯,扣繳義務人B公司的辦稅人員根本沒管A在其他公司的收入,直接就按照自己申報系統帶出來的點擊申報了。
幫員工做個稅匯算清繳 風險很大
那結果呢?這個申報很顯然就是錯誤的,本來是補稅變成了退稅,如果A沒去管這個事情,最后稅務局追責,這個責任算那個的?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A說我也不知道,是公司就給我申報了,公司說我按照申報的,也提交成功了,我那知道A還有其他收入?
所以,這就是任職受雇單位代為申報最大的風險點。
一方面,代為申報的扣繳義務人不會知道納稅人除在本單位外的其他綜合所得。
另一方面,集中申報系統能帶出納稅人的收入,但是只是納稅人在本扣繳單位的收入及扣除信息,其他是不會自動帶出來,更為關鍵的是,系統在申報時候不會去比對該員工的其他收入在稅務系統的預扣信息,點擊就能申報成功,就像A這種情況一樣。
也正是因為有如此的問題,所以稅務文件對此也有規定。
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2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其2021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單位不得代辦。
也就是說,你單位非要代辦可以,先確認!然后納稅人要完整的信息報送和負責!
如果你作為辦稅人員,學B公司的辦稅人員,啥資料都沒有就迷之自信,手里啥證據都沒有就給納稅人批量申報了。現在都是分析,后面肯定稅務局會彈出異常信息,到時候這個責任就不好劃分了。
再說了,我們反過來想想,其實我們很多單位辦稅人員主動做集中申報基本就是因為納稅人聯系不到,或者說他就是不做申報。
但是集中申報的前提,無風險操作就是你都能聯系到納稅人和你做信息確認了,既然能聯系上,何不讓他自己就下載app自行申報了呢,就算他不會,你指導一下就行了嘛。
真心別自行給別人點一下按鈕就報送了哈!!!
其中緣由,大家都get到了嗎?
最后提醒一下,個稅匯算清繳將在本月30號截止,請您在6月30日前,依法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避免影響您的個人權益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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